XXX 市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 XXX 市委、X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亳单位,下同)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满足扶贫工作的一切需要,火力全开,适当宽裕,党政同责,书记主抓,分级负责,各方协同,工作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级责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 100 户。按照市县乡村四级书记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责任链闭环管理、无缝对接。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市性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并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县区的管理,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县区,严肃追究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市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县级责任 第八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包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是所包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区党委书记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 500 户。 第九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向市委、市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使用部分 50%以上、涉农项目资金 4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工作进展,推动政策落地、政策到户。 第十七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涉贫信访工作,对涉贫信访事项,制定处理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追究细则,落实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县区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区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乡级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