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发展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 版)序号 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粮食物资调控管理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序号 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2行政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 20 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7 年第 2 号)第 58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3 年第 21号)。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16、17 条。xx 市发改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序号 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3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 19 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7 年第 2 号)第 57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