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政府办公室(市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 版)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人防工程建设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主席令第 18 号)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主席令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4.《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5.《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 、 三 十七 、 三 十八 、 三 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人防事务股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人 防工 程 建设审批 ” 包括 结 建式 人 防工 程 ,地 下 空间开发 、 轨道 交 通兼 顾 人民 防 空要 求 工程 的 建设审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2行政许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主席令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 、 三 十人防事务股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人 防工 程 易地 建 设审 批 ”单 指 结建 式 人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