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意见。一、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总体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要提升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注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三、机制完善(一)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2. 规范开展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3. 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通知或回复人民检察院。4. 加强内外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就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针对同时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监督。5. 规范落实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回复或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二)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1. 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公安机关办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