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公文载明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鼓励做什么,反对做什么。 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公文一经发布施行,就具有极强的法定效力,是党和国家要力与意志的表现,具有行政领导、行政指挥的权威和行政上的约束力。 3.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无论是公文的体式(包括公文的文体、文种、格式等),还是公文处理的程序,都有严格、统一的规范,必须共同遵循,不能自行其是,随意变更。 4,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公文一般是针对已办、正在办或将要办的事情行文的,它的执行效用有明确的时间限度。 (三)公文的作用 1.规范和准绳作用。政府机关的公文有相当一部分是发布各种法规、条例、章程、守则的,属于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的规范和准绳作用。这类法规性公文一经制订、发布,就必须贯彻执行。 2.领导和指导作用。上级与下级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决定、意见和通知等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 3.宣传和教育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载体,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宣传,可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遵守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4.沟通和信息作用。公文可以把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机关的意图,传达给下级机关,也可以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及下级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给上级。因此,具有沟通上下左右、交流信息的作用。 5.依据和凭证作用。法定的权威性决定了行政公文是有关公务活动开展的依据,也是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和文凭证。 (四)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实事求是。行文应根据实际需要,内容有针对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2.准确规范。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各个环节也应准确,格式必须规范,保证质量。 3.精简高效。行文要少而精,公文要简洁通畅,克服形式主义。公文处理过程中尽量简化文件审批层次和文件运转的中间环节,加强相互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4.安全保密。有些公文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和秘密。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公文安全。 (五)公文种类 1.文种的概念 文种,又称公文名称,用以概括表明公文内容、性质、作用,说明作者权限,制发公文的目的与要求等。 建国以来,国家对统一公文名称非常重视,1951 年 9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又于 1957年、1981 年、1987 年、2000 年和 2012 年先后多调整了公文名称。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从解放初期的七类十二种发展到 2012年 4 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办发 2012)14 号]规定 15 种: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