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权利运行制约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公务员回避规定在此输入您的单位或党组织01总则02任职回避03地域回避04公务回避05管理与纪律06附则目录第一部分 总则PART ONE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回避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总则第三条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需自行替换文字内容党管干部;( 一 )从严管理、注重预防、及时调整;( 二)客观公正;( 三)依法依规办事。( 四)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第二部分 任职回避PART ONE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任职回避夫妻关系;( 一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任职回避第七条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一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第九条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任职回避第十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三) 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三部分 地域回避PART ONE第十一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地域回避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部分 公务回避PART ONE公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