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地方人大如何行使好决定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其中,决定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022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充实与完善。根据该法,“重大事项”的范围从过去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扩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尽管法律对决定权有明确规定,但从人大职权行使的现状来看,决定权的落实落地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存在重大事项内容难以把握,决定决议形式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决定执行不彻底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但是“重大事项”关系到地区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个因地区而异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对此进行实质性判断涉及价值选择,难以用固定标准衡量,这就容易造成各方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参差不齐,决定权行使不规范、不统一。二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出台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意见,有的还要求建立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但各地这些制度的建立情况还比较不均衡,运行状况也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链不完善、不到位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有的地方人大在一些重大事项决定出台前热情较高,但决定作出后较少进行跟踪督办;有的地方在重大事项决定落实不力的情况下,缺乏有力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可能造成重大事项决定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行使好决定权,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从问题出发,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结— 3 —果有机统一。加强对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抓住破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关键点。一方面,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而言,行使决定权的难点在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鉴于“重大事项”一词本身存在被灵活解释的空间,此事在此时此地是重大事项,在彼时彼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因此,地方人大既要将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方面,但也不能一刀切、一个标准量到底,应构建适应本行政区域发展阶段的重大事项界定标准与范围,根据地方实际分层分类来作决定。例如,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精神,对“议而必决”的事项进行具体化。在这方面,山东、河南、广西等地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对已经确定的重大事项开展深入调研论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因此,要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掌握更多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提升决定的科学化水平。完 善 配 套 机 制 , 架 通 地 方 人 大 行 使 决 定 权的“路”和“桥”。一是健全人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沟通机制,建立相关重大事项的确定、调整以及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这说明法律进一步突出了各部门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