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如何发展金融事业1931 年 11 月,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新生红色政权为打破困局,采取一手拿枪杆子、一手抓钱袋子的方针,在开展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的同时,积极发展独立自主的财政金融体系。1932 年 2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应运而生,为中央苏区打破封锁、壮大发展解决了“天大问题”。成立国家银行,创建金融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便着手筹建国家银行,以解决金融市场混乱、商品流通不畅等制约苏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问题。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准备后,1932 年 2 月 1 日,苏维埃国家银行在瑞金叶坪村正式成立,毛泽民任行长,这是新生红色政权下第一个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不仅承担起了统一货币、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职能,还肩负着税收征缴、财政收支的特殊使命。苏维埃国家银行的创立,打破了过去主要由外商银行、钱庄银号、官僚资本银行等金融势力组成的旧式金融体系。随着反“围剿”战争和各项建设的发展,苏区金融组织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总舵”,江西分行和福建分行为主干,瑞金直属中心支行和各苏区县支行为骨干,信用合作社为基点的新金融格局,为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全面开展各项金融活动奠定了基础。发行国家货币,建立货币制度。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初期,苏区各地并行流通的货币五花八门、杂乱无章。1932 年 7 月,国家银行正式发行纸质“苏维埃国币”,并集中开展了收缴劣币、禁用杂币、打击假币,由新币替代旧币,苏区金融市场焕然一新。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临时中央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探索。一是建立银元本位制。规定苏区货币以银元为本位,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银币券,一元纸币换一块现洋,并要求银行做到随兑随换,有效地保证了国币的流动性。二是建立物资本位制。为化解国币贬值风险,苏区政府支持国家银行把打土豪和战斗中缴获的食盐、布匹、煤油等日用品运回苏区,公开销售,规定只收国币不收现洋,做到无国币不交易,通过战利品的物资本位,大大提高了国币的使用率。三是建立准备金制度。1932 年 5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发行纸币现金准备金不能少于 30%。截至 1932 年底,国家银行总行及福建分行的现金准备金余额达 389480 元,占纸币发行量的 59.35%,充分保障了国币的信誉。四是建立现金管理制度。1933 年 4 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现金出口登记条例》,对地主、豪绅及资本家私运现金出口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规定,以法令形式限制银元外流,并以边界武装哨所代行“红色海关”职能,杜绝银元等“硬通货”流出苏区,防范伪币、外币流入苏区套现,极大纾解了苏区现金压力。这些方针举措确保了苏区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促进了国币的扩张性流通,为稳定红色金融秩序、保障物畅其流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金融业务,服务中心工作。国家银行成立后,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展开。1934 年 3 月,国家银行设立专门的储蓄部,开办储蓄存款业务,鼓励苏区军民闲钱入库,积沙成堆,随着存款规模的做大,贷款业务也随之发展。为使贷款活动有章可循,国家银行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定期信用放款暂行规则》《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则》《贴现放款暂行规则》等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先农后商、外贸跟进的原则,向合作社、农业、手工业等提供低息贷款或零利率借贷。重点扶持受经济封锁影响较大的行业、短缺商品生产和苏区优势产业,有力地推动了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生活条件改善。此外,国家银行还受临时中央政府委托,负责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代理国库出纳业务。中央苏区于 1932 至1933 年先后发行三次公债共 480 万元,为反破坏、反封锁、反“围剿”解了燃眉之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高利贷剥削。1932 年 1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明确规定,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全面废除封建性债务,并严禁发生新的高利贷。此后,苏区的不法当铺、钱庄相继闲歇关闭,高利贷活动也偃旗息鼓,为建立新的金融体系扫除了障碍,为红色政权赢得了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