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版)2016 年工商总局、工信部等 6 部门发布的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 2016 年1 月 15 日发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84 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 2 —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鲁炜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2016 年 1 月 15 日政策全文编辑 播报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84号)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3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 4 —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 1/5;(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5 秒或者总时长的 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3 秒或者总时长的 1/5;(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 5 —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