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届“和谐之花”论坛暨全省宗教界人士读书班上的讲话(2007 年 8 月 21 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份引导宗教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深刻阐述了宗教和宗教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将“宗教关系”列入 5 个重大关系之中,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宗教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且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6 月 25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对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为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宗教界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清使命、明确责任,抓住机遇、主动有为,为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一、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坚韧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爱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爱教是教徒应尽的本分,两者应该而且可以是一致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界要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热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祖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做到信教仍思爱国兴邦,修行未忘济世利民。一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谓“宗教无国界”,是指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各国各民族的人们都可以信仰。但教徒是有国界的,教徒首先属于各自的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一个教徒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又是有国界的”。国强教兴,国弱教衰。历史已经证明,我国各宗教的命运总是与国家兴衰、民族存亡休戚相关。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日益强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宗教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宗教界一定要以关心国家兴旺、民族强盛为己任,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最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觉抵御境外势力渗透,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二要努力办好爱国宗教团体。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各宗教团体要始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明爱国爱教之理,积爱国爱教之情,增爱国爱教之才,践爱国爱教之行。要教育、引导广大信徒牢固树立爱国爱教意识,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多做有利于国家利益的事,坚决反对和抵制危害国家利益的一切活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形成新一代爱国爱教的骨干队伍。要积极开展民主办教,正确处理宗教团体与教会、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推进教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二、坚持守法与信教的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共同利益,也体现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五大宗教的教义教规,也都认为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是教徒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要求教徒做遵守国家法令的好公民。一要正确处理国法与教法的关系。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任何人和任何组织必须依法办事,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宗教当然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于教法形成的历史复杂性,目前各宗教的教规中,难免有一些内容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当教法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那种教法至上、不服从世间法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二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不论信教和不信教,作为公民,都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办事。在我国,决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权者。宗教界和信教群众除了依法享有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