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 20 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党员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重点应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条例》是如何产生、共经历几次修订?了解我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起草阶段1988 年1988 年 3 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起因是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工作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阶段1997 年— 2 —1997 年 2 月 27 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 172 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 3 编。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 9 年。这部《条例》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正式发布施行2003 年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共 178 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 3编的结构框架,2003 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 3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十八大后的三次修订2015 年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2015年 10 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 章 133 条),实现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4 —·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2018 年2018 年 8 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 142 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包括:“一个思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 27 至 30 条、第 33 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六个从严,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