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旨在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 10 个工日,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 2 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 —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 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筹资筹劳的标准、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基础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属于违纪行为。向群众摊派费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行为。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挫伤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加以制止。这里的“费用”,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反规定收取财物”,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摊派费用”,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3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结果,势必会造成群众负担的加重。【案例】吴某,中共党员,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5年至 2020 年 8 月,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 22.4 万元。2021年 8 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吴某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乡政府“捐赠”办公用品,增加了群众负担,应当认定为违规摊派,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所谓扣留,指截留、保留或用强制手段把款物留下;所谓收缴,即查收缴获,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所谓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本条所说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指的是没有制度规定的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案例】新泰市石莱镇西万家峪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马记明扣留群众款物问题。2017 年至 2018 年,马记明收取某户村民新农合保险费共计 1860 元,但直至 2019 年才为该户缴纳 1470 元,差额 390 元用于村务支出。马记明还存在其他— 4 —违纪问题。2019 年 11 月,马记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所谓克扣,意思为非法扣减应该发给别人的财物。拖欠,意思为欠钱而拖延不还,或应发而拖延不发。【案例】据甘肃省纪委监委 4 月 25 日发布消息,2023 年 5月,合水县十六届县委第三轮巡察组在段家集乡王庄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