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制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采购业务科室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业务等科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单项支付超过 5 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七条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办公室、业务等科室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第八条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实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二)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三)组织编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四)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五)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七)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八)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十)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十一)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一)向办公室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方案),提出采购申请;(二)配合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三)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四)按照合同约定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我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局办公室财务应及时汇总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调查,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一)部门预算;(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资产配置标准;(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