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能够汇聚起新征程上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与牵引,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化解制约经营主体活力形成及释放的深层次矛盾,有利于破除影响经营主体平等顺畅参与国内外经济循环的深层次障碍。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和战略任务,把握并部署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举措,能够更好地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应用科技创新的重大成果、创造符合人民需要的有效供给,更好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高效广泛参与各项经济活动,进而带动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1]其中,经营主体活力是社会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代表着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实践面对着经济发展目标的更高追求、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刻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深刻调整等一系列新事实新变化新特征;另一方面,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大国博弈,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更高的要求、更多转危为机的契机。在经济活动自身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国内外发展环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保持并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活力,迫切需要有效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内需潜力,提振经营主体市场预期与发展信心2023 年 7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2023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影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困难和挑战,主要包括了“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等重要方面,并作出了“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的科学判断,提出了“要增强信心和底气”这一有利于提振经营主体活力的明确要求。积极扩大国内需求,有利于恢复和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与底气。既要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生产能力,着眼人民需要增加有效供给;又要通过扩大居民消费,发挥消费对扩大内需、改善经营主体生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领和确保社会再生产的顺利推进。马克思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都见证着广大人民群众从“有没有”的需要转向了“好不好”的需要。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的这些美好生活需要变成现实,首先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由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配而产生的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供给和需求既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本方面,也是宏观经济管理调控的重要指标,更是国民经济基本活动展开的首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和调整需求结构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突破供给端面临的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供应链韧性,创造自主可控且高质量的供给;又要着眼现有需求,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在建设更加高效、更加适应人民需求的生产体系的同时,着力提升供给质量、完善供给体系,推动经营主体在生产领域取得更多显著成果。消费在生产需要、扩大需要上发挥着重大作用。马克思强调:“如果说,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对经营主体而言,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