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中诚信国际 金融租赁行业研究 特别评论 www.ccxi.com.cn 联络人 作者 金融机构部 张云鹏 010-66428877 ypzhang@ccxi.com.cn 王钰莹 010-66428877 yywang01@ccxi.com.cn 范巧婧 010-66428877 qjfan@ccxi.com.cn 其他联络人 金融机构评级总监 吕寒 010-66428877 hlv@ccxi.com.cn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增强行业安全性,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在更高标准上实现转型发展 事件 2024 年 1 月 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 2014 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及市场退出机制等六个方面。 中诚信国际行业评论 特评评论 2 《办法》自2014年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截至2022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3.78万亿元,同比增长5.60%;租赁资产余额3.64万亿元,同比增长9.27%。同时金融租赁公司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截至2022年末,中小微企业租赁资产余额为18,568.43亿元,同比增长35.89%。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2014年出台的《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主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及市场退出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完善发起人制度,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设立条件,有助于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 《征求意见稿》将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从1亿元人民币修改为10亿元人民币。对于注册资本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补充资本或修改章程的申请。同时,《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了对各类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指标标准。从当前情况来看,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普遍较强,注册资本金低于10亿元的公司数量较少,根据公开披露的注册资本相关信息统计,截至目前,全国金融租赁公司中约有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满足上述要求,故注册资本要求的提升对目前行业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从行业未来发展来看,对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和对发起人要求的提升,一方面将使得进入金融租赁市场的难度加大,通过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门槛增强行业格局的稳定性,并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征求意见稿》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这将有助于引入更多的资本和资源,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业务扩张能力,并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鉴于这两类发起人大多具有较为丰富的产业资源,相关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有望在促进行业回归租赁本源、推动产融结合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征求意见稿》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对于新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主要发起人满足新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如出现变更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发起人等情形的,则须满足新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人条件。这一调整将有助于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压实股东责任,同时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