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2015 年 4 月 10 日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分别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按规定上报考核结果。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工作在省委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可以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市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对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第五条 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第六条 对市厅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三)其他市厅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第八条 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中考核等方法。第九条 自查报告。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 部门评价。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省纪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等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一并作出评价。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或者其他省级党员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考核组赴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一)召开述廉述责大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二)组织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民主测评。(三)与部分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四)查阅相关数据材料。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第十三条 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廉述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