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 (2023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促进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审慎评估是指利率自律机制为遴选成员而对自愿参与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自律评估。市场主体涵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自律机制认可的其他机构(应首先征得自律机制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参与评估)。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他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为存贷款业务提供展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第三条 合格审慎评估遵循自愿参与、行业自律和正向激励的原则,仅针对自愿向利率自律机制提交参与评估申请的市场主体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遴选利率自律机制成员。利率自律机制将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正向激励,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为配合宏观审慎评估,所有经营存款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定价行为指标的评估,评- 2 - 价结果同时运用于宏观审慎评估。 第四条 合格审慎评估由利率自律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并委托其秘书处具体实施。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安排,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对利率自律机制开展合格审慎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评估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估指标包括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和定价影响等 4 个方面共 14 项指标(部分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计算公式见附 1),即: (一)财务约束(35 分) 1.公司治理(5 分) 2.资产利润率(10 分) 3.净息差(10 分) 4.成本收入比(10 分) (二)定价能力(25 分) 5.组织架构(5 分) 6.机制建设(10 分) 7.信息系统(5 分) 8.决策执行(5 分) (三)定价行为(40 分) 9.竞争行为(20 分) 10.各项存款付息率偏离度(20 分) - 3 - 11.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情况(扣分项) (四)定价影响(40 分) 12.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10 分) 13.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10 分) 14.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10 分) 15.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10 分) 上述各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参评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估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总分 140 分。其中,定量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净息差、成本收入比、各项存款付息率偏离度、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和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等 8 项,合计 90 分;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和竞争行为等 6 项,合计 50 分。此外,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情况作为“定价行为”中的扣分项,也为定量指标。 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及权重将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宏观调控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经评估,“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下的 10 项指标每项得分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参评机构,即可被选为利率自律机制基础成员。该 10 项指标中至少 8 项指标得分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参评机构,即可被选为利率自律机制观察成员,每季度定价行为评估中,若竞争行为不合格,则该季度定价行为评估直接定为不合格。上年度四个季度定价行为评估 2 次或 2 次以上不合格的,或定价行为评估平均分低于 60 分- 4 - 的,或宏观审慎评估的结果有两次或以上被评为 C 档的,本年度不可被选为利率自律机制成员。 “定价影响”的 4 项指标得分为加分项。按照合格审慎评估总得分排序,结合宏观审慎评估(MPA)情况,并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将一定数量的利率自律机制基础成员选为利率自律机制核心成员。 第七条 财务约束指标,是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成本控制等反映其财务硬约束状况的指标,共 4 项指标。 (一)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为: 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织机构...